第十九期成員學習心得(馬光澤)
    2014年06月23日 23:35

法律診所學習總結

法學3班馬光澤

光陰似箭,歲月如梭。轉眼間,參加本屆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習已将近3個月,至此,法律診所課程也已接近尾聲。法律診所作為學習專業實踐技能的大課堂,使得我們在衆多優秀老師的“傳道授業解惑”中彌獲新知;同時,法律診所作為思想自由交流的平台,又使得我們可以各抒己見,綻放思想的光彩。懷海特先生曾言曰:“大學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老成與少壯以從事創造性之學習,而謀求知識與生命熱情的融合。”我想海大法律診所的教育精神也即在此。感悟之餘,于此,我就參加本屆法律診所的學習所得總結如下:

一、初識法律診所教育

通過第一堂課,我了解到法律診所教育是中國借鑒美國法律實踐經驗的産物。其源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直接推動力量是當時方興未艾的“民權運動”。“民權運動”作為社會實踐的範疇,促使律師和學生重視法律規則在實踐中的運用,因此,如何将課本上的法律轉化為實踐就成為引人關注的問題。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法律診所教育模式便應運而生,其宗旨概括說來主要有兩點:其一,通過提供法律服務來豐富學生的實踐經驗,增強學生的律師技能;其二,在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尤其是為社會弱者服務的同時,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二、診所案源拓展方式和會見當事人的技巧

(一)診所案源拓展方式

通過老師的耐心講授,關于診所案源的拓展方式,我主要掌握了如下幾種方式:(1)合作的方式,即和相關部門進行合作來獲取案源,例如加強和當地司法機關、法律援助中心的橫向聯系,借助這些機構的影響和資源來取得案源。還可以根據社會的需求,積極和當地殘聯、婦聯、消協等社會團體合作,豐富案件的來源和渠道。(2)設點的方式,具體就是指在糾紛集中呈現的地方(如人民法院立案庭、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等)設點守候,定期提供法律咨詢,進行宣傳,從而獲得案源。(3)法律咨詢、義務普法的方式,即通過這些活動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解決他們的困擾和糾紛時,促進群衆對于法律診所的了解,增加案件的來源。(4)自我傳的方式,主要包括建立網站、開設博客和微信、積極參加論壇的發言和讨論并留下診所的聯系方式等,此外還可以印制診所的名片和發放宣傳資料。

(二)會見當事人的技巧

會見當事人是了解案情最常見的方式,而就如何會見當事人能收到良好的預期效果,通過診所學習,我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要與當事人建立互信關系,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将直接影響後續工作的展開,即當事人是否會聘請學生為自己的代理人;第二,善于傾聽,并在交談中掌握話語主導權,這樣才能在有限的時間内獲得盡可能多的有用案件信息;第三,要善于及時記錄相關的案件信息,一方面有利于事後向當事人複述和核實案情,另一反面,也有利于基于此初次對案件事實進行定性并根據要點尋找可以适用的法律。當然,認真審閱當事人帶來的書面材料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民事訴訟辦案程序與技巧

民事案件是法律診所遇到的數量較多的案件類型,因此熟知民事訴訟辦案程序與技巧也顯得尤為重要。針對本節的内容,老師主要講授了四個部分:案件範圍、案件代理、案件分析和代理人在民事訴訟辦案程序中的具體工作。具體如下:

(一)案件範圍

案件範圍主要依據民事實體法(例如婚姻法、侵權法、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和民事程序法(主要指《民事訴訟法》)來确定,當然,作為學生我們主要受理的案件主要限定在較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例如離婚案件、借貸糾紛案件、簡單侵權案件等等。

(二)案件代理

關于案件代理,在課堂上老師主要區分了診所學生與執業律師代理的不同,診所學生因為沒有律師職業資格證同時又非律所成員,因此在代理案件時所需的書面資格文件與執業律師不同,執業律師不僅要持有律師執業資格證和委托代理合同,還需要所在律所簽發的律師事務所公函,而診所學生主要準備以下資格性證明文件:①法律診所簽發的法律援助公函②授權委托書(法人委托、公民個人委托)③學生證④身份證。

(三)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主要包括:事實問題(時間、人物、地點、情節、經過、結果等)、證據(書證、物證、鑒定意見等)以及證據規則問題和法律适用問題等等。

(四)代理人在民事訴訟辦案程序中的具體工作

代理人在民事訴訟辦案程序中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接案(尋找案源)、起訴或應訴、舉證(注意舉證期限問題)、庭前準備、出庭、法庭調查與辯論、提交代理詞、送達與上訴。關于起訴問題,老師提醒注意兩個問題:其一,當被告是公司等商主體時,如果不能确定其詳細信息可以去工商管理局進行查詢;其二,起訴狀的書寫要簡單化、焦點化,一般如果事實較為簡單的話書寫一頁至兩頁即可,避免流水賬式的書寫方法。關于庭前準備工作,要做足三方面的工作:其一,證據要編号,明晰每份證據要證明什麼内容或事實;其二,提前想一下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可能會提及哪些問題,就這些問題應該如何應對;其三,代理詞要确保語言流暢、邏輯清晰。關于出庭,要做到:認真聽、仔細記;針對對方的問題要反應敏捷;表達要清楚。

四、勞動争議案件與勞動争議仲裁

勞動争議主要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争議仲裁法》、《工傷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調整,因為在大二開設的“社會保障法學”中老師曾着重講授過相關内容,所以對勞動争議案件相對來說還是比較的熟悉。此次法律診所的指導老師以及邀請的海南勞動争議仲裁委主任進行的“勞動争議案件代理”專題講座,更加深了我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勞動争議案件的内容範圍主要包括: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例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争議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講授該知識專題時,老師還着重區分了幾種情形:(1)勞動争議仲裁與商事仲裁的不同。首先,調整對象不同,勞動争議仲裁主要調整的是勞動争議案件,而商事仲裁主要調整的是商事争議案件(例如财産權益糾紛等);其次,組織機構的設立不同,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沒有嚴格地域和級别限制,大到省會小到基層均可設立,這也是對此類案件在性質與數量特殊之反映,而商事仲裁委員會主要設立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較大城市等;再者,依據的法律不同,勞動争議仲裁主要依據的是《勞動争議仲裁》,而商事仲裁主要依據《仲裁法》。(2)勞動争議與勞務争議不同。其一,二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條件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隻能是自然人。其二,二者當事人的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具有人身附屬性,要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而且經濟上不獨立,勞務合同中勞動者人身與經濟則相對獨立。其三,勞動報酬的性質不同。由勞動關系發生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的性質。由勞務關系發生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具有勞務市場價格屬性。此外,還區别了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的區别。

關于勞動關系的認定,主要包括書面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前者主要反映在勞動合同中,比較容易認定(當然還要以用工為條件,不能僅僅以勞動合同為唯一标準)。在授課時,老師重點講述了後者,關于後者的認定問題,主要包括三個要件:其一,主體資格合法(主體适格),主要指用工單位必須已經注冊。

其二,人身附屬性,勞動者要受規章條例的約束,要受管理。其三,提供的勞動必須是用工單位的業務内容。

除此之外,還有關于訴訟時效的不同情形以及加班工資舉證問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問題等等,又重新使我加深了對此塊知識的認識與理解。

五、侵權、婚姻家庭案件的處理思路

關于侵權案件,本期法律診所主要是通過對真實案例進行角色扮演的形式來傳授相關的知識,在案件的角色扮演中我們小組充當了原告的角色。在整個角色扮演中,如臨其境,以一種實戰化的形式(主要進行了法庭辯論環節)體驗了對此類案件在代理時的具體情況,它将零碎的知識整合化,不僅涉及實體問題,而且還涉及程序問題。關于實體問題,老師主要強調了如何對案件事實定性和如何适用有利于本代理方的法律問題。這與平時的課堂學習就有所不同,因為真實的案件不像案例教學一樣比較明晰和簡單化,而是需要對複雜的案件事實進行逐一的分析,找出相應的法律關系,進而才能确定法律的适用。案件事實的定性一般較為容易判斷,而關于如何分析案件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尋找有利的法律依據卻顯得較為的困難。此次的案例演練中,我們小組就面臨了很大的困難,因為無法确定諸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狀态,從而也阻礙了對法律适用的分析。經過老師的指導,我們獲益匪淺,首先老師指出在面對諸多被告時,盡量能找到相關的法條能将所有的被告都涵蓋進來,這樣可以減少對不同主體适用不同法律時的混亂狀态;其次,在找不到對應的相關法條時,可以考慮能否适用原則;再者,要發揮積極性去尋找有沒有現行的司法判例,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判例無疑會提供一種案件代理的思路。最後,可以适當引用相關的法理來增強說服力。

關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處理思路,老師主要就離婚案件為代表講授了相關的内容。中國離婚采取的是“感情破裂主義”,但在離婚時并不能單純的口頭主張“感情破裂”要求離婚,要證明支持離婚的相關事實和舉出相關的證據。關于離婚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财産關系和子女撫養問題,關于後者還涉及到“探望權”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獲得對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時會出現千方百計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由于“探望權”是親權,具有人身屬性,所以不适用強制,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在合理的條件下應如何實現“探望權”就成為了棘手的問題,經過老師的點撥,便可知可以采取“曲線救國”的方法,即證明自己撫養子女比對方更具有優勢,從而變更“撫養權”進而實現對子女的“探望權”

六、刑事案件代理注意事項及辯護方法

關于刑事案件的代理,老師首先講了代理此類案件時的注意事項:第一,會見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要帶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第二,不要私自傳遞信件、物品。第三,不要将閱卷後的材料和副本私自交由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但可以口述或者讓其看工作筆記。第四,偵查階段,如果公檢機關已詢問過的證人,一般就不要再進行詢問或者要謹慎,防止證人證言不一時可能會構成“僞證罪”。第五,就律師而言要規範收費(保存收據、發票等)。

其次,關于辯護的方法,根據老師所講和課本所列,我主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無罪辯護,例如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證據不足或不合法的辯護、排除犯罪性(社會危害性)的辯護等等。(2)罪輕辯護:①改變罪名的辯護,主要有将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例如将故意殺人罪辯成過失殺人罪;将主體上的重罪辯成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辯成非公職人員的侵占罪;另外,還有将自然人的犯罪辯成單位犯等等。

“是知燈者,破愚暗以明斯道也”。于此,希望海大法律診所的教育精神能薪火相傳,點亮更為長遠的教育之路,綻放無窮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