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與國際仲裁:菲律賓的不實控訴
    2014年04月16日 08:37

去年1月,菲律賓不顧中方反對,将與中國南海争端提交國際仲裁。依照程序,今年 3月30日,菲律賓向仲裁庭提交了書面陳述,以近4000頁 “充分地”說明仲裁庭的管轄權、菲方訴求的可受理性等問題。 “菲律賓訴中國案”似已走至新的節點。

實際上,菲方此次向仲裁庭提交書面陳述,僅是解決仲裁管轄權問題的起點。按照“程序規則”第 25條, 在中方不到案的情況下,仲裁庭有權細究菲方申訴中的不當之處,而菲方必須就仲裁庭所指出的相關問題,在仲裁庭提出要求的三個月内,提交一份追補申述。根據規則,菲方的追補申述須遞送中方并征詢意見,中方可在三個月内向仲裁庭提交自己對追補申述的意見。可見,本案能否進入受理階段遠未可知。

衆所周知,中國已于2006年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第298條作出了對海洋劃界等争端不接受強制程序的排除性聲明,但菲律賓仍辯稱其提請仲裁事項不在以上排除之列,仲裁庭因而具有管轄權。《公約》附件七第9條規定仲裁庭“必須不但查明對該争端确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據”, 因此,仲裁庭有責任和義務對中方多次重申之基本事實予以研究考量。

首先,菲方提請仲裁事項雖經過精心包裝,但實質上是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這必然涉及相關島礁主權歸屬,而領土主權問題并非《公約》的解釋和适用問題。菲方對南海“斷續線”是否符合《公約》提出質疑,并強調應以《公約》為判定南海争端的标準。但事實上,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不溯既往” 的規定,1994年生效的《公約》無法否定近半世紀前已公布的南海“斷續線”。對于中國在南海“曆史性權利”之判定,應遵循“時際法”原則。

其次,中國政府尚未明确“九段線”的完整含義,菲方控訴其不合《公約》的邏輯顯然不通。“九段線”在學界有多種解讀,菲律賓大可指明其所傾向的一種或多種綜合解讀,再或者呼籲中方對“九段線”進行解釋,然後再發表對其的意見。菲方還有意歪曲中國的主張,稱中方表示的明确信息是“談判之前要先承認整個南中國海是屬于中國的”。中國一貫主張對南海諸島及其領海擁有主權,但從未聲稱對“九段線”内所有水域擁有主權。中國政府在 2009年5月7日緻聯合國秘書長的信中指出:“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争辯的主權,并對相關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從法律角度,對内水和領海才能使用“擁有主權”的表述,而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一般使用“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表述。因此,中國政府信中所言“附近海域”應當指代領海,而“相關海域”則指代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再次,菲方控訴中看似“合理”的是,指責中方對一些“低潮高地”和“水下特征”暗礁(如美濟礁、西門礁、南熏礁、渚碧礁)的主權主張違反《公約》。 按1982年《公約》,一國對海床和底土不可主張擁有主權,“低潮高地”和“水下特征”暗礁不可脫離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主張管轄權。然而,在“斷續線”公布的時代,并無 1982年《公約》。關于公海海床和底土是否可以占領的問題,當時國際法學界将其與公海水域區分開來,基本上持“可以占領”的觀點,如 1955年第八版《奧本海國際法》所述:“如果注意到導緻從前占領公海海域的主張被放棄的兩個理由是格老秀斯所說的‘對無限的東西不能加以占領’(這是理論上的理由)和公海海域自由是國家之間交往自由所必要的(這是主要的實際理由)這兩個論點,那麼,就必須承認這些理由都不适用于海床的表面或它的下層土。事實上,各國通過他們國民的活動經常開發海床表面的資源的例子是很多的。”

在20世紀40、50年代,世界各國對公海海床和底土的權利主張實踐頗多,尤其是在美國于 1945年發布“杜魯門宣言”之後。“杜魯門宣言”公開宣稱對于領海以外公海部分大陸架的管轄權,如:“美國政府認為,毗連其沿岸的公海之下的大陸架的底土和海床所蘊藏之自然資源,系歸其管轄和支配之附屬” ,對于生物資源,則還宣稱在其毗連公海建立“漁業保護區”。 因此,沒有理由單單質疑當時中國政府對于“斷續線”内部分“水下特征”所宣示的主權主張,否認其“曆史性所有權”的合法性顯為不公之舉。同時,涉及“曆史性所有權”的争端,顯然屬于中國 2006年排除性聲明中排除仲裁管轄權之類。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菲方所列“低潮高地”和“暗礁”都在南沙群島中可主張專屬經濟區的較大島嶼的專屬經濟區圈内,因此并不存在菲方所指中國主張海域過多的問題。如知名學者羅伯特 貝克曼和克萊夫 斯科菲爾德在《 RSIS評論》上發文指出,中國可将其專屬經濟區主張限制在南沙群島中12個最大的島嶼,它們都有植被,有些上面還有公路和建築物,不屬于《公約》 121條第3款所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情況。這些島嶼雖然面積總共僅 2平方公裡,但它們彼此接近、聚集,如給予全效(即主張專屬經濟區可達全部 200海裡),便能延伸出非常廣闊的專屬經濟區。由此,中國雖僅主張南沙群島中最大島嶼具有專屬經濟區,但并不會顯著影響其在南海的海洋主張範圍。

最後,尤當指出,關于以上提請仲裁之“争議”,菲方顯已違反《公約》第 283條所規定“交換意見的義務”。 依據《公約》第286條,如未履行此項“義務”,便無權提交“導緻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 事實上,菲方極為清楚此項“義務”之重要,經常将涉及黃岩島和美濟礁歸屬問題的外交磋商作為其已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的證據。如前所述,《公約》仲裁不可涉及島礁歸屬争端,菲方在其照會中亦明言,本次提請仲裁事項不含主權争議。 但菲方在論證其已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之時,卻以島礁歸屬争議的外交磋商作為證據,這顯然屬于“偷換概念”。

綜上所述,菲律賓強推仲裁涉嫌“濫用程序”違反《公約》,且為批駁中方違反《公約》及醜化中方國際形象,不惜“造假”故意歪曲理解中方的一貫立場。菲方提仲裁事項,不是與事實不符便是不合國際法,有些更在中國已排除仲裁管轄的争端之列,五人仲裁庭理應判定對本案不具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