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南海争端并未提交至國際海洋法法庭
    2013年04月03日 17:10

中菲南海争端并未提交至國際海洋法法庭,而是遵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并在争端一方菲律賓的要求下,進入到争端解決機制之一的“仲裁”程序中。國際海洋法法庭主席也隻是介入到仲裁庭成員的任命中,并不幹涉之後的任何仲裁過程。 國際海洋法法庭新聞官朱麗葉·芮塔(Julia Ritter)在3月31日發給本報的書面回複中做出了上述澄清,意指國際海洋法法庭并不執行仲裁,也并非強行仲裁。 并非國際海洋法法院機制 此前《環球時報》3月26日報道指,菲律賓單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而國際法庭欲“強行”仲裁南海争端。 總部設在德國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書面回複中說:中菲南海争端并沒有提交至國際海洋法法庭,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附件七的規定下,菲律賓提起仲裁程序。因此,此案将由為此組成的仲裁庭來處理。 中菲皆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簽約國。《公約》設有四種争端解決機制,分别是: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國際法院,《公約》附件七規定的“仲裁”程序,《公約》附件八規定的“特别仲裁”程序。 菲律賓即是根據《公約》附件七發起的仲裁機制,并非國際海洋法法院機制。新聞官朱麗葉·芮塔對本報說,在此案沒有進入《公約》其他争端解決機制前,國際海洋法法庭不能就此置評。 主席的确“介入”仲裁庭成員任命 不過,國際海洋法法庭向本報确認,在菲律賓的要求和遵照《公約》具體條款下,海洋法法庭主席、法官柳井俊二(Shunji Yanai)的确“介入”到仲裁庭成員的任命程序中。 書面回複中解釋說,原則上,在《公約》附件七的規定下,仲裁庭五名成員的任命是由争端方來進行的。雙方有權利來任命一位代表自己選擇的仲裁庭成員,其餘三位成員也是在雙方的同意下任命。 國際海洋法法庭說,盡管如此,如果一方沒有任命一位或者其他仲裁庭成員,另一方可以要求國際海洋法法庭主席來任命。在《公約》的要求下,國際海洋法法庭主席需對這種要求做出反應,并實行任命權力的職能。 菲律賓媒體GMA News 3月25日報道說,柳井俊二已任命波蘭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為代表中國的仲裁庭成員。 由于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馬克卿2月19日退回了菲方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請國際仲裁的通知,按照《公約》規定,柳井俊二作為國際海洋法法庭主席有權任命仲裁庭成員。代表菲方的仲裁庭成員是德國籍法官呂迪格·沃爾夫魯姆(Rudiger Wolfrum)。 不過,新聞官朱麗葉·芮塔澄清說,此項任命職能是由現任主席來執行,并不是由國際海洋法法庭來執行。仲裁庭成員一經任命完成,國際海洋法法庭主席将不再介入到任何仲裁過程中。 朱麗葉·芮塔說,在菲律賓提起的此項仲裁中,中國沒有任命仲裁庭成員。在菲律賓的要求下,國際海洋法法庭主席與雙方磋商後,開始任命仲裁庭成員。《環球時報》報道說,在接下來的30天内,柳井俊二将任命仲裁庭其餘三名成員。 這份書面回複中補充說,主席與雙方都溝通過對仲裁庭成員的任命。國際海洋法法庭既不會公布仲裁庭成員姓名,也不會在五名仲裁庭成員都任命完畢之前,對外界針對這些任命的猜測做出回應。 《環球時報》引述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邢廣梅的話說:法庭(仲裁庭)成立後,不管另一方是否參與,法庭都會做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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