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中國南海“九段線”,南海仲裁庭錯在哪--“中國南海網上線研讨會”系列之二
    2016年07月28日 16:31

原标題:否定中國南海“九段線”,南海仲裁庭錯在哪--“中國南海網上線研讨會”系列之二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發布了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最終裁決。該裁決極大偏袒及超越菲律賓訴求,嚴重缺失公正,令中國政府和人民極度憤慨。 國際法學界多認為,仲裁員利用其職權,借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體系缺陷,超越權限,尤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嚴重錯誤。仲裁案是一個海洋法史上的惡例,違反國際法治正義,不僅無法解決中菲南海争議,相反使争議更為複雜,并損害《公約》體系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剝奪《公約》成員國自主選擇争議解決方法的權利,嚴重破壞第二次世界大戰确立的國際法制度,剝奪戰勝國中國在南海諸島享有的權益,應該受到嚴厲譴責。所以,中國政府“不承認、不接受”該裁決,具有充分的國際法理據。 南海仲裁庭的“裁決”何錯之有 在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核心内容為曆史性權利和南海斷續線。即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對當事雙方在南海的權利和義務淵源,以及《公約》對中國在所謂的九段線(斷續線)内主張的曆史性權利的效力作出裁決。而仲裁庭作出了曆史性權利應限制在《公約》範圍内的錯誤裁決。 仲裁庭在《關于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2015年10月29日)中裁定,仲裁庭對當事雙方涉及南海的曆史性權利和海洋權利淵源的争端具有管轄權;在2016年7月12日的所謂最終裁決中,裁定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以外,不存在對“九段線”内海域資源享有曆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 其所謂的理由為:第一,仲裁庭認為,中國對資源的曆史性權利主張與《公約》對權利和海洋區域具體化的劃分不相适應,即使中國在南海海域範圍内對資源享有曆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在《公約》的海洋區域系統不相符合的範圍内,已經随着《公約》的生效而歸于消滅。第二,中國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魚反映的是公海自由而非曆史性權利的行使,并且沒有證據表明中國曆史上對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國家對資源的開發。 在此,仲裁庭在曆史性權利上适用的法律錯誤,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仲裁庭對中國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排除性聲明内容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解釋;第二,仲裁庭混淆了作為曆史性權利淵源的一般國際法或習慣國際法和《公約》之間的關系;第三,仲裁庭混淆了曆史性權利與《公約》賦予沿海國海域區域所涉權利之間的位階。 曆史性權利屬于中國排除性事項,仲裁庭無管轄權 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作出了排除性聲明,對涉及海域劃界、曆史性海域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事項的争端排除在《公約》争端解決程序之外。迄今,包括中國在内的35個國家作出了排除性聲明,這種做法符合《公約》的規定,理應受到尊重。 這種排除性聲明的效力為一經作出即應自動适用,并構成《公約》的組成部分。即針對這些排除性事項,未經中方同意,其他國家不得針對中國就相關争端單方面提交強制争端解決程序。否則,将嚴重違反仲裁的基礎國家同意原則,違反《公約》成員國自主選擇解決争端方法的權利。所以,對曆史性權利内容的請求事項,仲裁庭無管轄權。 “曆史性權利”與《公約》并不沖突 誠然,曆史性權利起源于曆史性海灣,在1951年國際法院英挪漁業案的判決中提出了曆史性水域的概念,即國際法院确認,沿海國對海域的主權不限于海灣,也可及于鄰接海岸的其他海域。換言之,曆史性權利的淵源是一般國際法,同時,曆史性權利包括排他性的權利(主權、所有權)和非排他性的權利(使用權、管轄權)。 盡管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就曆史性海灣和曆史性水域等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但在最後通過的《公約》中未能就曆史性海灣、曆史性水域和曆史性所有權的定義、性質、要件等作出明确的具體規定。而《公約》在相關條款中使用了曆史性所有權、曆史性海灣等内容,例如,《公約》第10條,第15條,第50條和第298條。可見,《公約》這些條款對曆史性權利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或例外性的規定,并沒有排斥曆史性權利,所以,它們具有相容性。 曆史性權利的“位階”高于《公約》規定權利 如上所述,曆史性權利既包括排他性權利,也包括非排他性權利。而沿海國在《公約》規定的海域,尤其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内的權利,主要為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公約》在上述海域的主權權利體現在沿海國對海域内資源(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以及從事經濟開發和勘探等活動上;在上述海域的管轄權體現在沿海國對海域内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方面。而曆史性權利具有領土主權屬性,其位階高于《公約》沿海國對海域的主權權利。 誠然,《公約》對包括傳統捕魚權和航行權等在内的曆史性權利内容有所規範,但并未窮盡,這在上述的規定(例如,第10條、第15條,第298條)内有所體現。所以,曆史性權利内涵被《公約》全部吸收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換言之,《公約》規範沿海國在其海域内的權利,不能剝奪曆史性權利所包含的所有權利。 中國依據“曆史性權利”對南海諸島行使了“排他性管控” 從曆史看,中國在南海海域行使的權利主要為包含在曆史性權利内的捕魚權和航行權,這是事實,但仲裁庭對中國并未在該海域内行使過排他性權利的認定,不符合事實。例如,中國國務院新聞辦:《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争議》白皮書(2016年7月13日)指出:1956年8月,美國駐台機構一等秘書韋士德向中國台灣當局提出申請,美軍人員拟前往黃岩島、雙子群礁、景宏島、鴻庥島、南威島等中沙和南沙群島島礁進行地形測量,對此,中國台灣當局随後同意了美方的申請;1960年12月,美國政府緻函中國台灣當局,“請求準許”美軍事人員赴南沙群島雙子群礁、景宏島、南威島進行實地測量,中國台灣當局批準了上述申請。 此外,中國也對其他國家在南海斷續線内的資源開發活動長期持續地予以了反對,但為維系南海區域的和平,保持了最大的克制,并未采取實質性的阻止活動,這不能成為中國未對南海斷續線内海域行使管轄的依據。 最後應該指出的是,對于仲裁庭利用《公約》争端解決機制的缺陷,特别借用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上的規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任意擴大權限,片面解釋和錯誤裁定中國依據曆史性權利的斷續線在《公約》權利範圍外無法律基礎的結論,剝奪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中國在南海諸島應該享有的主權和利益,理應受到嚴厲的譴責。其所作出的裁決違反戰後國際法制度和秩序,是中國政府決不會接受和承認的。//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