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海洋的決定
    2015年08月14日 17:50

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海洋的決定

(2015年7月20日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國海黨發〔2015〕30号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結合海洋工作實際,就海洋系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海洋,作出如下決定。

一、服務海洋強國建設大局,明确海洋領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總目标

1.正确認識海洋領域依法行政的成效和問題。國家海洋局黨組曆來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将其作為統領海洋事務的重大戰略任務來抓。近年來,國家海洋局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強化體制機制建設,逐步規範海洋行政權力運行,加強文明執法,努力提高海洋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海洋管理特色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和運行機制,為大力提升海洋領域法治化水平打下了堅實基礎。

同時,也必須深刻地認識到,海洋領域依法行政還存在着諸多問題,如部分法律制度相對落後,有些依法行政制度欠缺或尚未落實到位,強制性标準體系不盡完善,有法不依、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等現象仍然存在,一些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特别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待提升,個别地方海洋部門腐敗案件易發多發。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海洋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必須下大力氣解決。

2.準确把握海洋領域依法行政面臨的新形勢。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的曆史機遇期,同時改革也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諸多社會矛盾凸顯。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标,為保障這一目标的實現,中央要求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就依法治國作出了重大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于黨依法執政,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

海洋工作關系到國家海洋權益維護、海洋經濟發展、海洋生态安全和沿海地區社會穩定。全體海洋工作者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内活動,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确保憲法法律有效實施。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在維護海洋權益、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中樹立法治權威,在維護人民利益中彰顯法治理念,在海洋管理中體現法治思維,在海洋領域改革實踐中堅守法治底線。這是黨和國家賦予海洋工作者的曆史責任和崇高使命。因此,全面落實中央部署,在海洋領域全面推進依法治海、加快建設法治海洋,是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是建設海洋強國的根本保證,是新時期海洋工作的新定位。必須将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則貫穿海洋工作全過程和每一個環節。

3.全面推進海洋領域依法行政的總目标是建成法治海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加快法治海洋建設,健全完善海洋法律法規和标準體系,依法履行海洋管理職能,嚴格規範海洋管理權力運行,到2020年,建成法制完備、職能科學、權責統一的海洋管理體系,建設廉潔勤政、權威高效、執法嚴明的海洋管理隊伍,構建法治統籌、公正文明、守法誠信的海洋管理秩序。

二、以法治引領保障海洋領域重大改革,完善海洋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4.嚴格遵守立法原則。開展海洋立法工作要嚴格遵守立法權限規定。起草法律法規草案,不得突破基本法律規定,法律保留事項不得寫入法規規章草案。禁止制發各類文件随意改變法律法規規定的海洋管理職責。制發規範性文件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重大決策事項,應當經過部門全體會議或辦公會議審議。健全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嚴格落實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不通過的,不得提交審議。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落實行政審批要件、海上執法和社會影響重大的海洋資源環境管理事項,不得通過規範性文件越權規定。建立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号、統一發布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以“國海規範”發文字号發布規範性文件,未以“國海規範”字号發布的文件,均不認定為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海洋行政管理的依據。健全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實時公布制度。指導和推進地方海洋領域立法,地方海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不得違背上位法的規定。

5.完善海洋立法程序。科學制定實施海洋立法規劃、計劃。建立海洋法律基礎理論和實務問題研究項目庫,廣泛吸收高校、研究機構及行業協會等參與海洋立法研究工作。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建立立法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意見制度。立法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基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健全公衆參與立法機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拟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立法要借鑒國内外立法的有益經驗和做法,注意法律的普适性。開展立法後評估。加強海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用解釋工作。

6.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結合當前國内外形勢,研究适合我國國情的海洋法律制度體系和法律法規框架體系。完善資源市場法律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在海洋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重點圍繞海洋資源環境安全、極地安全、國際海底區域安全和海洋權益維護,研究拟定相關法律法規。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海洋生态環境,建立健全海洋資源産權法律制度,制定完善海洋空間開發保護、海洋生态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當前,要配合立法機關推進海洋基本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南極活動管理條例(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快推進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強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海洋防災減災、海洋科研調查、海水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7.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緊密結合。海洋管理體制重大改革應當在憲法、法律和“三定”規定框架内進行。對于改革内容突破法律規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權,并在規定範圍内開展,确保風險可控。對于改革方向明确,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積極推進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及時将改革成果上升為立法内容。當前,要慎重穩妥推進海域征收、海上執法改革,積極推進海域使用權市場化配置,同步研究相關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超前謀劃相關配套法規建設。

三、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規範行政權力運行

8.規範行政決策行為。健全行政規則,全面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把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讨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凡涉及海洋管理的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規劃、重大項目、重大資金預算安排建議等決策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會議讨論,主要負責人拟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不一緻的,應當說明理由,集體讨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建立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制度,建立行政決策過程檔案,确保行政決策全過程有據可查。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标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堅決消除設租尋租空間。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職責,導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9.不斷優化海洋管理職能配置。合理劃分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事權,國家海洋局要進一步強化海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态環境保護的規劃、區劃與相關政策制定能力,加強法律和政策執行監督。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明确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标準,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海區分局要切實履行所在海區海洋綜合管理、監督、執法以及公益服務等職責。推進國家海洋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合理界定各事業單位基本功能,科學配置其主體職責,提高服務海洋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海洋管理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

10.全面規範海洋行政審批。進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力度,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時公布國家海洋局實施的行政審批目錄,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完善海洋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明确不同層級、崗位和各個環節、步驟的行政責任,将重大行政決策五步必經程序貫穿許可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内部監督機制和申請人評議制度,明确各層級監督責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全面清理行政審批相關中介服務事項,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标準,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

11.改進海洋管理監管機制。要主動适應當前行政管理的新形态,管理方式要從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許可,轉變為面向全社會資源、環境、公益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推進機制,堅持放管并重,加強宏觀監測、事中事後監督、督促指導。建立海洋領域監管的技術标準體系和質量技術監督體系,加強海洋标準的實施與監督,加快構建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嚴格執法的綜合監管體系。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管的制度、措施、程序和結果。

12.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界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明确責任追究機制。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法定職責行使行政執法權。制定公布海洋違法案件立案标準,健全回避、調查取證、告知、審查、送達等執法程序,明确執法環節、步驟和責任,提高執法透明度。完善海上執法檢查和取證規則,推行執法公示制度,統一執法文書。建立海上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制定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執法法制評議考核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建立海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案件移送标準和程序。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毗鄰海域執法責任,建立層級監督機制,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消除重複執法、多頭執法。繼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

13.全面推進海洋管理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海洋管理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信息公開的标準和流程,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加大主動公開力度,重點推進海洋行政審批、海洋生态環境、海洋公益服務、财政預決算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要廣泛運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政務信息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及時、準确、具體公開。對人民群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建立内部工作機制,依法予以答複,并做好相應服務工作。

四、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行政權力運行監督

14.強化内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加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内部監督,完善崗位責任制和權力制約機制,對海洋行政審批管理、财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産監管、政府投資和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要建立并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堅持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嚴格規範管理流程。強化上級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機制,建立常态化監督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決策備案制度,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關于規範性文件制定、海洋重點領域改革、與海洋管理相關的重要事項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要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積極接受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探索運用科技手段監督權力運行。建立和強化以責任追究為重點的審計成果運用機制。主動應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相關公益訴訟,強化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15.積極推進建立海洋督察制度。建立覆蓋沿海各地區、海洋全系統的海洋督察工作機制,推進海區海洋督察制度建設和實踐。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進完善工作方式,提升海洋督察的效能和權威。将督察貫穿事前、事中、事後各個環節,推進海洋督察計劃、實施情況、結果公開,探索社會力量參與海洋督察的機制,建立公正、開放的海洋督察工作體系。推動督察結果的通報、移交和應用,強化對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隊伍依法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16.完善行政糾紛處理制度。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暢通群衆利益表達、權利救濟的渠道,完善信訪、調解、仲裁、裁決等互相銜接的糾紛處理制度。促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健全海洋領域行政調解制度。完善聽證制度和行政複議制度,規範複議答複程序,依法公正獨立作出複議決定。建立行政應訴工作機制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健全海洋法律服務體系,推進海洋法律顧問制度,形成法治工作的合力。

五、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海洋建設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法治海洋的全過程

17.推進海洋系統牢固樹立法治意識。海洋系統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每個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權由法定、權依法用等基本法治理念,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建立各級黨組(黨委)憲法法律學習制度,領導幹部首先要學習憲法,還要注重與自己所承擔的領導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領導幹部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遵紀守法,捍衛法治。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厲行法治,依法辦事。加強海洋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和重要部門,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建立法治教育培訓的長效機制,把法治教育課程納入海洋系統各類培訓。強化新任公務員初任培訓中法律知識培訓力度,健全一線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和法治考核制度。推動将海洋基本法律知識納入海洋系統相關培訓課程。

18.完善領導機制。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對本部門全面推進法治海洋建設負總責,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業務機構是法治海洋建設的主體,法制機構在法治海洋建設中要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考核評價作用。國家海洋局機關各部門和海區分局要做依法行政的典範。

19.健全考核機制。建立海洋依法行政考核評價體系,把法治工作納入海洋工作考核内容。在全國海洋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評選中,以及在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内設機構和所屬單位進行綜合考核評價時,要将依法行政情況納入評選和綜合考核指标體系。建立海洋依法行政定期檢查批評表彰機制。建立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每年總結本部門法治建設情況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0.健全海洋普法宣傳教育機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具有行政執法職責的業務機構是普法責任主體,法制機構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制定普法規劃,做好部署和指導。充分利用“6.8世界海洋日暨全國海洋宣傳日”、“4.15國家安全教育日”、“12.4國家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世界标準日”等節點,加大海洋法治宣傳力度。

21.加強黨内制度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以黨章為根本、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由一系列具體制度組成的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黨的建設制度體系,全面貫徹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為全面推進法治海洋建設提供根本保證。切實加強紀律建設,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的理念,以嚴的标準要求黨員,嚴的措施管理幹部。抓好作風建設,建立健全反對“四風”的長效機制。按照黨章賦予的職責,堅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海洋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針對海洋廉政風險,加強黨風廉政教育,牢固樹立法律和紀律不能觸碰的觀念。堅持将權力監管的薄弱環節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點區位,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探索開展海洋巡視工作,堅決查處腐敗案件。

海洋系統各級黨組(黨委)要全面準确領會和把握本決定精神,建立健全法治海洋建設的領導機制和分工負責的責任機制,确保建設法治海洋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是海洋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海洋系統全體同志必須更加自覺地堅持依法行政,更加紮實地推進依法治海,努力實現各項海洋管理工作法治化,為建成法治海洋而努力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