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越南第十三屆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越南海洋法》,公然宣稱對我國的南沙群島(越南稱“長沙群島”)和西沙群島(越南稱“黃沙群島”)及附近海域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越南的這些行為嚴重違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及規則,因而在法律上不具任何效力。 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非法行為 衆所周知,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最早由中國人發現并開發利用,最早由中國官方命名并進行地圖标示,最早由中國政府設置機構并予以管轄。因而,從國際法角度看,中國早就完成了對兩個群島的“宣示主權”及“建立行政”的步驟,通過先占的方式取得了對其無可争辯的領土主權。 關于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屬于中國領土這一點曾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并得到了若幹重要國際文件的支持和印證。例如,《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國際文件明确規定把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其中包括了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1946年12月,當時的中國政府指派高級官員赴南沙群島接收,并舉行了相關儀式。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從而将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正式交還給中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相當長一段時期内,包括越南在内的南海周邊國家從未對中國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及附近海域行使主權提出過任何異議。 自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越南政府試圖以各種手段蠶食我國南沙和西沙群島及附近海域。1974年,越南軍隊悍然入侵西沙群島,被中國軍隊及民兵擊退。1975年起,越南先後非法侵占了我國南沙群島的20多處島礁,并不斷派人去所占島礁考察,建漁港、建燈塔、建機場、駐軍隊,甚至與外國石油公司合作開采我南沙地區的油氣資源。這些行為都侵犯了中國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以及對附近海域各類資源的主權權利。 如今,越南派軍機在南沙群島進行巡邏、在南威島鋪設國旗标志以及通過其國内立法宣布對南沙、西沙群島所謂“主權”等一系列行為,其意圖無非是為了掩人耳目,制造它在兩個群島形成實際控制和管轄的假象,為繼續非法占領我南沙群島以及日後非法侵入我西沙群島尋找借口和依據,使其非法行為披上一層“合法”外衣。 在國際法上,侵占他國領土行為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當今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及“互不侵犯”等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而以武裝力量非法侵入、侵占别國領土更是構成了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侵略定義》所稱的“侵略行為”。按照“非法行為不産生權利”的原則,越南無權從非法侵占我南沙島礁的行為中主張任何權利,而越南近來在我南海區域使出的各種招數也永遠不能成為其獲得對南沙、西沙群島及附近海域所謂“權利”的任何理由和依據。 違反越南曆任政府的相關聲明 在過去幾十年間,越南政府曾多次就南沙及西沙群島屬于中國領土公開表示承認并發表過聲明。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長雍文謙在會見中國駐越南大使館臨時代辦李志民時表示,根據越南方面的資料,從曆史上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應屬中國領土。1958年9月14日,越南總理範文同發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照會也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承認和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1958年9月4日重申享有南沙和西沙領土主權的聲明。按照“禁止反言”的一般法律原則,現今越南政府完全有責任、有義務遵守先前政府所作出的這些表态和聲明。 所謂“禁止反言”原則,是指一個國家基于善意和公平的要求,對于任何事實情況或法律情況應采取前後一緻的立場,以免其他國家由于其前後不一緻的立場而遭受損失。因而,如果某國對于具體問題已作出了一個表示或行動,且其他國家因信賴其表示或行動而對該國承擔了義務或予以權利及利益時,則該國就必須受其先前表示或行動的約束,而不得采取相反的法律立場。 越南先前政府對南沙及西沙群島歸屬的表态和聲明并非随意發表,而是在與中國政府的長期相互支持與合作中所形成的。因此,這類相互間具有“對價”因素的表态和聲明應受“禁止反言”原則的制約,以後曆屆越南政府作為先前越南政府的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繼承者都應嚴格并善意地予以遵守和履行。而如今越南政府的各種舉動完全推翻了先前政府在南沙及西沙群島問題上所作的表态和所持的立場,這不僅是一種“背信棄義”的不道德行為,更是違反“禁止反言”原則和違反其所承擔之國際義務的違法行為。 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原則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正是在越南等國家對我南沙群島的蠶食行為引起了南海區域國際關系的高度緊張,發生沖突的危險性不斷加劇的嚴峻情勢下,經過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長期努力,于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首都金邊共同簽署了協調南海争議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該宣言對于緩和南海地區沖突和推動共同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宣言》第五條明确規定:“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他自然構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動,并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該條款筆者稱作“凍結占領現狀”條款。 所謂“凍結占領現狀”,并非是指對占領現狀的承認或認可,而是阻止南海有關國家繼續搶占島礁的行為,以防南海争端的複雜化和擴大化。有關國家的占領狀态是否合法有賴于依據國際法和曆史事實作出最終的決斷,但這是漫長和複雜的過程,需要通過艱苦的談判來逐步解決。然而,在最終解決之前,為了避免沖突,最好的方式就是凍結占領現狀,以遏制惡意搶占島礁行為的進一步蔓延,防止因之而發生更大的沖突。 從這項規定的涵義看,應予凍結的行為應是指一切試圖改變争議區占領狀态的行為,其包括各種形式試圖在争議區确立己方占領象征或毀損原他方占領标志的任何行為。而越南軍機在南沙群島進行巡邏、在南威島鋪設國旗标志以及通過國内立法宣布對南沙、西沙群島所謂“主權”等舉動在本質上都是“試圖改變争議區占領狀态”的行為,屬于違背《宣言》原則及規則的行為。 雖然關于《宣言》是否屬于一項國際條約在學界還存在一定的争議,但從内容來看簽署國都曾莊嚴地“宣示”和“承諾”尊重并遵守該《宣言》所提之各項原則及規則,因而,《宣言》應是一項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件。越南違背該《宣言》的行為同樣構成不法行為,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丁成耀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國際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