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南海合作與發展國際研讨會在武漢召開(二)
(轉載自《中國海洋報》)
10月29日~30日,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和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在武漢組織召開了第三屆南海合作與發展國際研讨會。
專家表示,以南海合作與發展為主題的國際研讨會第三次在中國召開,充分展示了中國有關方面積極熱情推動南海合作與發展的意願。此次會議,對于宣傳和強調中國在南海的一貫立場和主張,澄清和消除外界對中菲南海仲裁案以及中國南沙島礁建設的誤解和誤導,宣傳中國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促進南海周邊國家共同發展等具有積極作用。
仲裁庭裁決結果将有三種可能
2015年4月21日仲裁庭第4号程序令決定,中國政府的一些文件和信件,構成仲裁庭《程序規則》第20條項下的關于反對仲裁庭管轄權的請求。因此,仲裁庭決定将管轄權問題與實體問題分開審理,并于2015年7月先就中國立場文件中的反對管轄權意見及其他有關管轄權和可受理性的問題進行審理。
仲裁庭的裁決結果可能有3種情況:一是支持或否定部分初步反對意見;二是支持或否定全部初步反對意見;三是仲裁庭可能認為部分初步反對意見本身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質。南海仲裁案不僅可能在仲裁庭完全否定中方關于管轄權反對意見的情況下進入實體庭審階段,也有可能在仲裁庭認為中方初步反對意見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質的情況下,将管轄權問題與實體問題合并審理。在下一步實體問題的庭審階段,仲裁庭仍有可能繼續讨論這些反對意見。
《公約》第281條對解決争端作用特殊
第281條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争端解決條款中有特殊的作用,它能完全排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2節強制争端解決的适用。隻要符合第281條的當事方自由選擇争端解決方式的協議存在,任一當事方就不能訴諸第二節程序。如果第281條項下的協議存在,從法律上講,根據《公約》第15部分第二節及附件7成立的仲裁庭、庭審都失去合法性的基礎,因此其裁決也不具有拘束力。
第281條的條文相當清楚,不需要仲裁庭或法庭來對此進行解釋,應主要由當事方解釋。如果某個締約國在與其他締約國之間已達成協議的情形下,還有權單方面結束第281條的适用,那麼該協議的受損方将本能地質疑《公約》基本原則的有效性。
構建亞太海洋安全機制面臨諸多困難
關于亞洲構建多邊海洋安全機制,過去提出不少建議方案。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能夠有效地适用南海争端。在構建海洋安全機制的實踐中,面臨很多困難,各方戰略目标和發展目标不統一,缺乏共識,其中包括預算緊缺,造成很多計劃被擱淺。就中國的計劃來看,是本着睦鄰友好的原則進行合作,包括提出的“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構建公共平台以加強合作
南海争議和沖突不僅影響聲索國的安全和穩定,也影響整個區域的安全和穩定。因此,我們應當考慮構建一個公共平台,以全面加強南海各國之間的合作。《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規定,東盟各國和中國應當以《聯合國憲章》中的原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基本準則。區域内的所有國家都非常關注南海的海洋權益和領土争端,這些争議現在已成為亞洲面對的緊迫安全問題。我們必須強調,僅依靠外交途徑不足以預見和避免區域内的互不信任、海上沖突事件。為推動相關國家的信任與信心建設,避免沖突,制定《南海行為準則》必不可少。
訴訟并非正确道路
菲律賓國内很多人在歡慶勝利,但這個管轄權裁決離“勝利”尚遠,而且裁決并不能真正解決菲律賓的問題,訴訟對菲律賓而言并不是正确的道路。菲律賓大選後,不管誰當選總統,南海政策都有可能進行調整。菲律賓應當考慮,自己有可能成為唯一一個不能搭上中國發展便車的國家,從大局考慮應當回到談判與合作的道路上來。兩國需要共同努力,在海洋管理的各個方面開展合作,包括海底資源開發、海洋生物管理、海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解決彼此的海洋安全關切。
中國和菲律賓必須首先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必要的海洋合作進行共同評估。此外,其他形式的雙邊合作可以來自于中國實施的具有區域影響的項目,如“一帶一路”計劃。這将涉及與其他區域國家的共同規劃,特别是為了完成基礎設施建設和海上交通線的确定,在這方面也可借助亞投行的力量。在經濟方面,涉及技術轉讓的水産業合作也是值得期待的。此外,在天氣預報和海洋防災減災方面,兩國也可開展有益的合作。
單方面仲裁顯示菲律賓已放棄退路
南海問題是有關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是各方利益此消彼長的産物,事關各國安全、發展和國家主權。在權利制衡方面,本地區各個國家進行對比後可以發現:強者會更大程度傷害或者幫助弱者;強者會在安全、收益等方面更多影響弱者;強者會有更多的威脅或者更多利益制衡的機會來強化主權。南海周邊國家面臨利益交易選擇,在一個政策行為面臨高風險和高不确定性的情況下,可能包括三種選擇:不輕易選邊站隊;兩邊下注;确定退路機制。菲律賓選擇單方面推進仲裁,顯然已經明顯放棄了退路機制。
仲裁裁決對中菲争端的解決不會産生實質作用
無論哪一方在南海仲裁案中獲勝,判決對于雙方之間的争端不具有法律效力。失敗的一方将繼續實施此争議中的行為。菲律賓方面的主要關注點為:U形線的法律性質;中國進駐的8個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所謂中國對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的侵犯;中菲在黃岩島及仁愛礁的對抗。因為核心争端并沒有提交仲裁,判決也不會影響中菲雙方的核心争議。
發展藍色經濟以共建海上絲綢之路
“藍色經濟”是促進海洋可持續利用和保障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應當通過南海周邊國家的“藍色經濟合作”,建立更具完整性、持續性、包容性和互利性的海上合作關系,從而共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合作應集中于3個優先領域:1、海洋生态系統保護和災後恢複;2、海洋科技和能力建設;3、海洋經濟和工業。
南海合作是共同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關鍵。中國将以更和諧、互利和包容性的方式發展“藍色經濟合作”,繼續為南海的保護、利用和開發貢獻力量。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規劃是沿線國家的共同願景,我們歡迎所有國家參與這個計劃。
海洋争端是複雜的政治決策
美國緬因大學教授 查爾斯·H·諾曲
海洋權益主張争端都是一個複雜的政治決策過程,它反映的是有關國家的國家實力和其他國際社會成員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一些當事方可能會選擇以司法或準司法程序解決争議,不論是常設性的機構或臨時性機構。司法或準司法程序通常有清晰明确的方法和規則來解決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争端,在這個過程中是以法律作為主導。因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強制争端解決程序要求必須在裁決之前查明其對争議具有管轄權,且争端當事方的主張在法律和事實上都成立。
九段線是一個可能的曆史權利線
在國際法體系中九段線是一個可能的曆史權利線。這一論證嚴格根據國際法庭的判決,來證明曆史權利存在于國際法的框架内。其價值在于綜合了曆史性權利的相關案例,直接或間接地将九段線确認為曆史性權利線,證明曆史性權利可以作為一般國際法及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曆史性權利是關于重疊海域的權利,而不是在這些區域的存在競争關系的主權權利或管轄權。對于中國在南海主張排他性管轄權最重要的兩個标準是:必須展示有力的證據證明存在持續的、合理的與基于當地習慣的活動;對這片海域的出入,其使用及權利不會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于沿岸國的規定而被取代。
混合争端應包括多個考量
混合争端應當包括并發的多個考量。混合争端通常存在于兩種情形下:一是混合争端往往存在結果上的邏輯聯系,未提交的争議構成已提交争議的實體問題;二是與已提交的争議相混的争議往往被排除管轄。對于中菲間的混合争端,已提交仲裁的巴拉望島海域的管轄權争端包括權利争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争議,未能提交的包括領土争端及劃界争端;已提交仲裁的呂宋島海域管轄權争端包括權利争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争議,未能提交的包括劃界争議。
混合争端中的管轄權困難的解決,取決于法官對争端個案中實體部分的法律及事實的認識。法院或法庭應當首先解決管轄權問題,且不能僅依賴争議任何一方的陳述,在一方未出庭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如果在領土或劃界問題上強制作出決定,将造成重大損害。
南海争端應依據國際法處理

台灣海洋大學 高木蘭
中國政府1947年批準了《南海諸島新舊名稱對照表》和《南海諸島位置圖》。據此,U形線在地圖上首次被标示出來,并劃定了中國政府在該地區擁有的領土和水域範圍。在文件公布時,沒有任何國家公開對此表示反對。在《南海諸島位置圖》公布時,海洋法已先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存在。因此,南海諸島主權及其周邊水域的問題,應該依據國際法來處理。
非島嶼地物可以被合法占有
對周邊國家非法侵占的南沙島礁進行研究,研究結果認為,即使作為例外,非島嶼地物可以被合法占有。盡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在非島嶼地物的訴求中成為一個強制的法律基礎,但是它非全能也不具有優先性。在處理涉及非島嶼地物占有的争端時,需要一個更廣泛及包容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