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南海仲裁裁決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3)條的錯誤解釋
    2019年01月11日 10:37

論南海仲裁裁決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3)條的錯誤解釋

【作者】 高聖惕;

【來源期刊】 《太平洋學報》2018年第12期;

【摘要】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3)條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 月12 日裁決》竟給出解釋。幾位負有盛名的國際法學者研究發現這些解釋背離國家實踐。本文使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 條關于條約解釋原則進行評價。筆者認為,就用語的通常意義而言,仲裁庭忽略待解釋條款第一個字(rocks,即複數“岩礁”) 及第二個字(which) 的含義。就上下文而言,仲裁庭對于第121(2)條前七個字視而不見。就條約解釋學而言,仲裁庭使用無足輕重的材料來尋求“目的及宗旨”;就“ 立法準備文件” 而言,仲裁庭也選取無關緊要的材料。藉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談判時未被采納的特定提案遂能複活為被解釋後的條文内涵。顯然,仲裁庭對于第121(3)條的解釋明顯違反諸項條約解釋原則,未來難以被公約締約國遵循。

【關鍵詞】 中菲南海仲裁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解釋;島礁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