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張麗娜;
【來源期刊】 《河北法學》2019年第2期;
【摘要】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中國南海曆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僅限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并以此為論證起點,進而推出中國南海的曆史性權利主張因超出《公約》調整範圍,而裁定其不具法律效力。該觀點适法明顯錯誤。曆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并非僅限于《公約》。曆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既包括以《公約》、《領海和毗連區公約》為代表的條約法,還包括國際習慣法,曆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具有二重性。曆史性權利的不同法律基礎決定了其在适用中亦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為未來我國利用曆史性權利與南海相關國家解決海洋争端提供适法導引。
【關鍵詞】曆史性權利; 國際習慣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法律基礎; 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