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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與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高度同質性,有望成為首 部直接規定該項制度的環境單行法。在陸海統籌治理海洋生态環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 度的修改完善應考慮海洋生态環境及我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的特殊性,與《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 法》及《民法典》相關條文相銜接,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規定,在索 賠主體、責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規定。
關鍵詞 海洋生态環境 陸海統籌 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