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法典》首次在環境侵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為避免生态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誤讀 與濫用,須明确生态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就生态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而言,其範 圍應當限定于“故意”,而“故意”的認定标準應分成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認識因素中須排除應知的情 形,意志因素中要強化對放任心态認定的論證,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均需要通過客觀标準進行評斷。應 進一步細化與完善生态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下“故意”的認定情形,從而保障生态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司法實務中的準确适用。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 生态環境損害; 生态環境侵權; 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