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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
    2024年07月16日 16:07

摘 要: 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展與完善是構建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體系的重要環節,為确保正當合理地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須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114 條第 2 款為核心,明确國家行使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理 論基礎,将海洋生态環境作為該請求權的損害客體,堅持區分國家重大損失與社 會公共利益損害間差别,暫不加入違法性構成要件,以保持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 償請求權不同于其他環境公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優勢特點。 同時明确行使海洋 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範圍,發揮不同主體在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 訴訟中的作用。 以求平穩有序、紮實嚴密地推進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 系的建設工作。

關鍵詞: 海洋生态環境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理論基礎;構成要件;行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