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童偉華,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獻來源】《東方法學》2018年第6期
【摘要】 “捕訴合一”是指刑事訴訟中由承辦檢察官承擔同一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當前我國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着“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之争,采取何種模式對我國檢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都有重大影響。“捕訴合一” 雖然也有提高辦案效率等一些優點,但“捕訴合一”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也與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的改革路向不相吻合,會引發諸多問題。除未成年人犯罪這一特殊類型案件外,不應實行“捕訴合一”。為貫徹“捕訴分離”原則,應當強化審查逮捕制度的司法屬性。審查批準逮捕案件應當由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檢察官辦理,程序應當司法化,對不服逮捕決定者應當建立規範化的救濟程序制度。
【關鍵詞】“捕訴合一”;“捕訴分離”;正當程序原則;法律監督;
//www.hainanu.edu.cn童偉華:謹慎對待“捕訴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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